通知!滁州全面禁捕运售食野生动物

导语 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全面禁捕运售食野生动物

  根据该决定,在滁州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些“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违禁者将受到处罚和追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如电商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制作菜谱等方式,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凡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

  广大市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野生动物。对于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此外,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数量与方式进行猎捕。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