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办普通护照须知

导语 公民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一、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市或县;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服务处所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服务处所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服务处所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位地址门牌号码;

  “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延期、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取证方式”须注明领取证件方式,如选择邮政速递请详细填写邮寄地址;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递交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份(市)或二份(县),两张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或淡蓝色底),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接受必要的询问。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4、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出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五、申请加急的条件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六、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一次办结护照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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